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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了:建筑工程有8项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发布时间:2022-11-09 12:58:35 文章来源: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从住建部办公厅了解到,为统一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住建部对《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进行了修订,并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要求,将名称变更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近日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22年11月30日。


注意:建筑物、建筑物部位、构筑物有8项不应计算面积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位;

●骑楼、过街楼底层公共通行空间、通道;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无顶盖的场馆看台和采光井,露台、花架、屋顶装饰性构件、泳池、水箱;

●建筑物的设备平台、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建筑物中的箱、罐平台;

●台阶、无柱雨篷、空调室外机搁板(箱)、爬梯;

●窗台与室内楼面或地高差在O.40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楼面或地面高差在0.4m及以上的凸(飘)窗;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竖井、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据了解,《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从立项审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房屋销售、房屋使用到征收拆除的建筑面积计算。

《标准》对计算建筑面积,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工程计算建筑面积应同时满足三个必要条件:其外围护结构、围护设施能够形成封闭或不完全封闭建筑空间;建筑空间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非水平面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建筑空间能够通过水平或垂直交通空间正常出入的。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各自然层楼面或地面处围护结构外表面的水平面积之和计算;无围护结构的,以围护设施外表面的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建筑工程在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等未竣工阶段,建筑面积应按建筑设计图纸尺寸计算;竣工后,建筑面积应通过实地测量获取。

建筑面积计算过程中,尺寸应按米取至三位小数,建筑面积应按平方米保留两位小数。

《标准》还具体规定,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的,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窗台与室内楼面或地面高差在0.40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窗台与室内楼面或地面高差在0.15m及以下的,应计算全面积;窗台与室内楼面或地面高差在0.15m以上、0.4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有围护设施的挑廊、檐廊、室外走廊,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1/2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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